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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干警从业回避内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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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意见》、《关于启用“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强化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法官及处级以上干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接受本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不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二、离职后终身不担任本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得在盐湖区人民法院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四、本院聘任制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注册;不得担任本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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