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份某县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而提起上诉。
[案情简述]
一、当事人的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不公,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小房问题未能解决,损害了我的合法权利。故此上诉:
1、当初我委托我父亲荆建民(化名),被上诉人委托他母亲席有红(化名),二人共同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因为刘小鹏的单元楼附带的是车库,价格高,所以我就不想买他的单元楼,他妈就说把她那个单元楼的小房卖给我,双方达成协议,房价共计43万元。我不懂法,觉得他们是一家人,把他父母的小房一并卖给我合情合理。这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被上诉人父母和我父亲的电话录音也可以看出来,他们完全同意将小房一并卖给我。对录音内容被上诉刘小鹏也没有否认。而且被上诉人刘小鹏母亲还把小房钥匙交给了我母亲。
2,在房管所办理手续时,因为单元楼和小房的所有人不同,不是一体,所以未能在合同中附加小房的条款。所有的事实都表明,购买小房是单元楼的附加条件,如果不附带小房将给我以后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如果被上诉人刘小鹏不卖给我小房就应当从房款中扣除小房的价值4万元。
3、退一步讲,即便被上诉人刘小鹏和他父母说小房让我长期使用而非卖给我,小房我没有使用过一天,也应当扣除小房的价值4万元。
特此上诉,请求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采纳我的上诉意见,依法改判,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荆瑞琳(化名)
以上是当事人(上诉人)上诉理由。
[法庭调查]
一、该案的主体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涉案中出现的5个数据分别为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确定的房屋价款为30万元。2、双方父母代表双方当事人在签合同前所谈房价(包含家电、附属小房)共43万元。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上诉人用转账方式转给被上诉人房款25万元。4、上诉人的父亲按照43万元总价减去25万元已付款,剩余18万元给被上诉书写了一张欠条,也就是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的诉求。5、上诉人上诉的诉求4万元。‘即便按43万元计算也应从18万中扣除小房款4万元。
二、调查重点:上诉人你主张的4万元有证据吗?没有证据,只是估计的。被上诉人你主张房价43万元有证据吗?有!上诉人给我转款25万元有转账记录,欠我18万元写有欠条。
三、法庭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结束后,查明了事实,一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主张的房款43万元,上诉人尚欠18万元没有依据。二是18万元欠条不是上诉人(原审被告)所写,而是其父未经当事人代其所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扩展资料: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因此涉案主体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标的明确为30万元,买方已支付25万元,附带的其他物不在合同中约定,不属于本案的范畴,故原告18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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