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向原告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xx区xx村村民。原告赵某于年10月1日取得运城市人民*府颁发的编号为运*宅(86)字第号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0.59亩,使用人为原告赵xx。年赵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成房屋三间,因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需要翻建。年3月初,经村委会划定,原告在该基地上打完地基建房时,被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局告知,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建设房屋,并勒令停工。原告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某办事处提交建房材料时,因申请材料未有村委会的盖章,被告拒收原告的申请,而村委会以原告宅基地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处盖章。无奈之下,原告向被告邮寄了申请材料,被告在年4月28日已经签收,但至今未收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反馈。原告认为,原告持有运城市人民*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此次翻建在宅基地使用权证四至范围内,涉案宅基地不存在任何纠纷,但被告以村委会未在申请材料上盖章为由,拒绝接受原告规划材料,明显属于行*不作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原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为:1、《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运*宅(86)字第号宅基地使用证。
xx区某街道办事处答辩如下:1、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四)规定,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认为,答辩人没有为原告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法定职责。答辩人不存在行*不作为。2、原告起诉状称,原告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向被告提交建房材料等。但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而原告所要建设的地址是在姚孟办事处范围内,依照《运城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管理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运*办发19号)二(一)实施范围的规定,该区域属于运城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因此,原告起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原告申请建房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且有侵占他人宅基地多占土地的行为。经调查,原告赵xx,周xx年9月10日,村委会为其规划有一块宅基地,面积为0.59亩,年原告赵建民在本人及邻居侯xx和赵x国三家宅基上建北房五间,东房三间,南房四间,现占有宅基地面积为0.7亩。年3月,原告又要占用其宅基地东边集体土地0.4亩建设,被村委会拒绝。答辩人认为,原告已经占用建设土地0.7亩,已经超出规划的宅基地面积,不应该占用集体土地再搞建设,原告家为一户,如果再建一宅,违法国家“一户一宅”规定。因此,原告要求再建住宅属于无理要求。4、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在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成房屋三间,因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需要翻建。事实并非这样。年原告赵xx占用三家宅基地建有北房五间,东房三间,南房四间,其房屋为钢筋水泥砖灰结构,现有房屋完好无损,不存在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需要翻建的情形。
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是: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四)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1、申请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3、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4、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论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3、《运城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管理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运*办发19号)文件,证明原告所要建设的位置属于运城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农村集体建设土地。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证明:国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证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退出;第二款规定:“人均耕地在0.公顷(即1.0亩)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平方米。”(即0.3亩)5、原告现住宅的照片5张。证明:原告现住宅占地0.7亩,且完好无损,不存在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需要翻建的情形。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大家预测一下,赵某、周某诉某办事处行*不作为案(不为原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