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去否定一个人生的权利;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刑事裁定。
原审认定。
罪犯一:老丁,男,汉族,年2月2日出生。
小学文化,农民,住华阴市桃下镇。
系前科犯。
年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年又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罪犯二:老关,男,汉族,年3月28日出生。
小学文化,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
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华县公安局刑1事拘留。
罪犯三:大龙,男,汉族,年4月21日出生。
小学文化,农民。
住运城市万荣县万泉乡。
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罪犯四:孙某,女,汉族,年6月26日出生。
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渭区辛市镇安西村。
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监视居住。
罪犯五:闵某,女,汉族,年出生。
小学文化,农民,住华县赤水镇。
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监视居住。
罪犯六:大柱,男,汉族,年出生,农民,小学文化,农民。
罪犯七:大冬,女,汉族,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罪犯八:大贾,女,汉族,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罪犯九:阿安,男,汉族,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以上九人,有如下犯罪事实。
大贾和阿安系夫妻关系。
两人于年在火车上捡拾到一名女婴。
带回家进行抚养,并取名陈某。
而后发现陈某有先天性脑瘫,不但说话困难。
后续更是没有办法行走,瘫痪在床。
年大贾让人告诉大柱,让他帮着给陈某介绍个对象。
于是大柱便让闵某帮忙介绍。
闵某介绍未果后,又把这个差事给了孙某。
孙某则是联系了大冬,意思就是活人不行,死人可以不。
给陈某配个阴婚。
而大冬就联系了老丁和老关。
而老关则帮忙联系了大龙。
恰巧大龙接到了他人配阴婚的要求。
据对方家属所说,男子是年出生,在09年因交通意外身亡。
得知这个情况之后,老丁几人开始密谋决定让陈某和该男子配阴婚。
这种想法,最终也是传到了陈某的养父母那里。
两人也觉得可行。
于是便在年6月23日晚。
男子家属和大龙等一行人来到阿安家中。
因为看到陈某未死亡,男子家属于是就回去了。
大龙表示对方已经看上陈某了,但看中的不是活人。
而是一具尸体。
这个时候贪图利益的老丁站出来医院开死亡证明。
具体的资金筹措由老关负责。
在商量之后,一行人开始了行动。
年6月24日下午。
老丁让闵某冒充陈某的奶奶,通过关系开出了死亡证明书。
然后就到了阿安家中,给予阿安和大贾2万元。
让其在自愿配阴婚的委托书上签字。
2万元,十几年的感情不值得一提。
大贾亲自把陈某抱上了通往死亡的出租车。
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老丁痛下杀手。
采取使用毛巾掩捂口鼻的方式,欲杀害陈某。
在过程中,孙某实施了协助。
不过因为害怕,孙某没有继续下去。
而老丁一看如此,便让老关和闵某帮忙。
两人均表示拒绝,在这个情况下,老丁也罢手。
医院的太平间。
而太平间管理员发现陈某未死亡,便拒绝对方将陈某安置于此。
不得已,几人决定先将陈某拉到山西去再说。
结果被民警查获。
缺舟: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
以上九人在明知陈某未死亡的情况下。
为谋取利益,欲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在具体实施上。
老丁和孙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其余七人虽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
但是在主观上有希望甚至是放任陈某故意死亡的结果出现。
所以对于九人,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里,因为情节不同,分为主从犯。
其中,老丁,老关,孙某,闵某,大龙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应当承担全案责任。
而大柱,大冬,大贾,阿安,起次要作用。
应当从轻处罚。
老丁和孙某的杀人行为行为停止,是因为他人不帮忙而停止。
后续想要转移而被警方抓获。
属于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中止。
作出如下判决。
老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老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大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大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大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大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阿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后续老丁、老关,大龙等人上诉。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系原判。